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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角色週報119期 - 很角色週報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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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ugh-guy - 很角色週報119期 | 2013-01-15 09:42:54|

3版  認罪就緩起訴   討價還價

    亮票與否完全是主觀認知 是檢察官內心的道德觀作祟

 

 

   另一荒唐的現象,就是檢察官將認罪協商當作討價還價的條件,檢察官在偵查庭公開說,只要認罪就緩起訴,不會浪費出庭審訊的時間,也不會減損絲毫議員職權,只做一下勞動服務,就會讓亮票案就此結束。如果依照法律,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條件,的確是節省司法資源的正當作法,但是卻完全沒有道德,因為稍具正義感的檢察官怎麼能夠在發現犯罪行為後,還向犯罪嫌疑者討價還價?正確作法,就是必須起訴,因此,檢察官的道德觀顯然已經貽笑大方。

 至於審判的荒唐現象,也是陳麗娜繼續上訴的理由。在亮票案中,檢方是以『洩漏國防以外的機密』的罪名起訴,但是就像目前『教授是否公務員』的爭論一樣,陳麗娜也提出議員不是公務員的辯論,當然不涉及洩漏國防以外的機密,但是,檢察官在起訴書不說明何以認定為『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』,一審判決書也未駁斥辯護理由;陳麗娜認為,更何況,檢察官不以選罷法起訴,等於承認議會選舉就像立法院的選舉一樣,同樣是『內規的行為』,既然不認定立委亮票是違法行為,當然也不應該法辦議員,可是審判理由仍然是隻字未提。
蒐證過程合法嗎?
 在亮票案的偵辦說明中,檢方承認『12月25日投票當天蒐證發現,確實不少議員出現亮票行為』,因此,陳麗娜認為檢方確實在蒐證,不過,整個蒐證過程合法嗎?合乎法律上的程序正義嗎?
 高雄市議會議員就職當天,高雄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洪信旭帶領兩位檢察官到議會,直接進入秘書長徐隆盛辦公室,當天並沒有出示法院簽發的搜索票,在完全未告知議會的情況下,卻指揮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偵查隊人員到議會二樓的攝影記者室,暗中錄下議員推選正副議長的過程,因此,陳麗娜認為是非法蒐證,至少,不合乎法律上的程序正義,所以主張全部的蒐證錄影帶都不能夠當作證據,但是一審法官竟然沒有敘明採證錄影帶的理由,當然更不說明蒐證過程是否合法。
 陳麗娜指出,議會擁有地方自治的警衛權,也就是具有行政上的檢查權,才能夠針對出入議會行使管制權,但是檢察官並沒有受到邀請,而是逕行到議會,陳麗娜說,曾經向法院申辯,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罪,就應該事先申請搜索票,但是事後證明檢察官並沒有依法行政,甚至已經是知法犯法。可是,一審法官並沒有在判決書中提到議員的答辯,直接採信檢察官的說詞,難道不是司法體系中的官官相護?
攤開選票 吹乾油墨? 
 議員蕭永達及陳麗娜被檢察官指稱涉嫌以「注視確認選票蓋章處」或「吹乾油墨,攤開選票」等方式亮票,但是陳麗娜不客氣表示『完全是檢察官的捏造之詞』。她指出,不論是她記憶所及,乃至於檢方不合乎程序正義取得的蒐證錄影帶,都顯示她從沒有『吹乾油墨,攤開選票』的行為,當然更沒有向檢察官說過『吹乾油墨』的話,但是檢察官在向外說明時,竟然無端出現,顯然不是捏造,就是要故意羅織。
 目前包括議長許崑源在內的八人剛被起訴,不過因為在偵訊時,檢察官已經表明『不認罪就起訴,等著被判刑五個月』,從蕭永達與陳麗娜的一審判決,八人自知法官極可能配合檢方起訴而判刑五個月,因此都不願對檢方起訴做出回應,不過,無黨籍議員黃石龍仍然對司法還有信心,認為自己在投票前已公開表態支持許崑源,根本沒必要亮票,希望法院要慎重考慮此點。
 但是對於檢方的起訴,黃石龍還是禁不住說:『有什麼亮不亮票的問題,這樣的司法是不是需要改進?』
 至於已經已認罪協商結案的民進黨市議員洪平朗,在議會選舉時,被綠營懷疑跑票,以洪平朗沒有亮票而一度遭民進黨開除黨籍,後來雖然平反,但是理由是相信洪平朗沒有跑票,仍然認為洪平朗沒有亮票,不過,檢察官仍然認定洪平朗亮票,不但罰款,要上法律課程,還必須勞動服務,從洪平朗的遭遇,可見亮票與否,完全是主觀上的認知,甚至可能是檢察官內心的道德觀作祟,才會有不同的見解。
◎喬偉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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